学生学业成绩评定管理办法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20-11-11浏览次数:8

一、依据教学计划的规定,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,任课教师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、考查、综合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任务。

二、考试课成绩评定

1.期末考试占60%,由教务处按教学计划统一组织。平时考核占40%,由任课教师在平时授课中安排,内容包括考勤、提问、批改作业、期中考试或单元测验、技能操作等。

2.任课教师必须按规定进行成绩综合评定,平时考核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完成,不得突击应付,随意评定、漏报成绩。学生不得参与阅卷和统计成绩,严禁涂改成绩、弄虚作假。一旦发现按不合格处理。

3.技能考核要求单列的课程,必须有单列技能成绩。

4.期末考试后系(部)统一组织阅卷,收交教学资料,做好非教学工作量统计。

三、考查课成绩评定

1.平时考核占60%,由任课教师在平时授课过程中安排。内容包括考勤、提问、批改作业、单元测验1~2次、技能操作等。期末考核占40%,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。

2.任课教师必须按规定进行成绩综合评定,综合考核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完成,不得应付,随意评定,乱报成绩。学生不得参与阅卷和统计成绩,严禁涂改成绩,弄虚作假,一经发现按不合格处理。

3.任课教师必须按规定时间将准备齐全的教学日志、批改作业、平时测验试卷等教学资料上交各系(部),系(部)收齐后将教学日志上交教务处,其他教学资料放入本系(部)备查,并做好非教学工作量统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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